问:张军与江丽是夫妻,发生于2015年,由于办厂资金不足,他们从朋友李强那里借了23万元。李强多次催款无果,于2016年1月将此事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张军夫妇立即偿还23万元借款。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执行人员调查后发现,张军夫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他们的子女张飞翔的银行账户上有大额存款。而且,从2014年开始,张飞翔的银行账户上有几十万的交易流水记录。张飞翔是在校大学生,仅依赖父母供养,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进行执行?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利润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尚未结婚的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名下财产除非经过奖励、继承或报酬等特殊方式获得,无论财产来源于父母的哪一方,都被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子女银行账户存款很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子女名下的银行账户出现大额存款且无法合理说明来源,可以推定存款属于父母,是家庭共有财产。
根据本案情况,被执行人张军夫妇经商办厂,而张飞翔是在校大学生,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却在其银行账户上有几十万的交易流水记录。考虑到张飞翔的年龄和收入状况与其名下大额存款不符,并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解释,可以合理推断存款所有人是父母,该存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这笔存款进行强制执行。